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767436256R,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8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03民初5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泽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