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67436256R。
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小区18号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鄂1181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鄂1181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刘水平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