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执1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博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圣波,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博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信息等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81.8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博通电器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所冻结的银行存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
审判员 石少华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