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304号
原告:天门市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凯彪,公司员工。
被告:天门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船闸路8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娥。
原告天门市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天门市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天门市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继平
人民陪审员 朱红雨
人民陪审员 张启阐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