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东街**。
法定代表人朱龙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鸿渐四牌楼街
法定代表人邓良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门市君**饮服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干驿镇干驿大道西南路
法定代表人邓良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邓良才,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天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君**置业有限公司、天门市君**饮服管理有限公司、邓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君**置业有限公司、天门市君**饮服管理有限公司、邓良才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君**置业有限公司、天门市君**饮服管理有限公司、邓良才所有的银行存款8316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红
审判员 石少华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龙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