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执10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龙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全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平,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阳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号牌为鄂R×××××(车辆识别代号049268)的福田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鄂R×××××(车辆识别代号052799)的福田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平名下登记的号牌为鄂A×××××(车辆识别代号170516)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鄂A×××××(车辆识别代号190283)的路虎牌汽车一辆、号牌为鄂R×××××(车辆识别代号065810)的福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了被执行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门经济开发区的房产[所有权人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号为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号、00××25号、00××26号、00××27号、00××28号、00××30号、00××31号、00××32号、00××33号、00××47号、天国用(2011)第××号、2407号],查封了王平名下位于天门市的房产[所有权人为王平、熊芳霞,不动产权证号为天国用(2002)字第1075号、天门市房权证竟陵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天门市畅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6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波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罗晓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