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84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工业园建设南路自编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东段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货款11056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会计账簿等资料(仅针对法人)】,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开封天力体育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为24×××21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为人民币52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11056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110560元及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84执1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