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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304号
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6号迎宾商务大楼406室,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帝景传说A5-2五单元401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自编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青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联系地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2元(原告已预交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琰
审判员***
审判员耿怀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