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7民初5608号
原告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康体公司)与被告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帝森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奥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帝康体公司与被告奥森公司达成销售硅PU等货物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奥森公司交付货物,被告奥森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16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帝康体公司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帝康体公司法人蔡晓明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98919元,上述款项最迟于2016年12月3日前无条件还清。2017年3月31日,被告奥森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余款未付。 2018年9月,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奥森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98918元,被告奥森公司承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298918元欠款支付至原告公司账户。被告奥森公司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货款的万分之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就被告奥森公司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6月11日,因被告奥森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货款。经多次催收,两被告均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支付298918元货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9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89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以298918元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内向被告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被告山东奥森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晓东
书记员  林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