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7民初1824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戴事君,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委托代理人杨崇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帝森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明珠工业区建设南路自编8号A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435825903。
法定代表人李青春。
上列当事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居间服务费30万元(人民币,下同)。
被告辩称:1、本案居间费涉及犯罪嫌疑人毛文合同诈骗案,涉及刑事案件,应先刑后民,依法应当中止审理;2、被告不应承担退款责任。理由如下:该居间费的支出人为第三人,原告无实体起诉权利;按照原告与第三人的居间合同,第三人已经与对方签订了《工程合同》,居间合同已经完成,不需要退费;原告只是代第三人和原告转付中标工程中介费,过了一道手而已,被告并未占有,不应该让被告退还;被告给原告及第三人介绍工程不仅未获利,自己反而也被骗搭进去十几万元,被告不仅不应该退款,原告或第三人还应该补偿被告亏进去的16万元;经云南省蒙自市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毛文以需要先支付居间费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受害人***资金共计46万元,该款是原告及第三人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的情况下被骗的,第三人作为专业工程公司都没有识破骗局,居然与骗子两次签订工程合同,中介费被骗的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应由原告或第三人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中止审理。
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提交书面答辩状,要点如下:1、第三人和原告签署了一系列居间合同,但原告未实际促成第三人与中标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且不满足协议约定的第三人支付居间费的条件,实际上第三人未支付任何居间服务费给原告。原告与第三人股东蔡晓明之间款项为借款,原告向蔡晓明出具了借条;2、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本案原、被告之间纠纷与第三人无关。
本案相关情况
一、签订居间合同的时间:未签订。
二、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情况:
1、原告称其委托被告为第三人订立“塑胶跑道”工程合同,经被告转介、案外人毛文介绍第三人先后与云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工程合同》。
2、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蒙公(经)立字[2020]22号立案决定书显示,2020年6月30日毛文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蒙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起诉意见书载明:2019年3月,毛文自称其可以拿到职教园区内农业学校和民族师范学校运动场跑道建设工程项目为由,获取***、**、韦国豪等人信任并签订工程合同,期间毛文以需要预先支付居间费用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受害人***资金共计46万元。
3、第三人与云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月6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云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款处签约人是庞捷、第三人落款处签约人是韦国豪。庞捷询问笔录显示,其不知道云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在该公司任职,其按毛文的安排去签订了该份《工程合同》,此后没有参与任何工程事宜,直到2020年5月其才得知合同所涉“红河州职教园区体育区运动场地地基处理及场地面层工程(一标)”与毛文无关,该份《工程合同》是虚假的。
4、第三人与云南融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云南融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款处签约人是李继、第三人落款处签约人是韦国豪。云南融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张鹏辉询问笔录显示,其负责合同所涉“红河州职教园区体育区运动场地地基处理、场地面层工程及单体网球场钢结构工程(二标)”,云南融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第三人签过《工程合同》,《工程合同》中公司印章是假的,毛文和李继也不是云南融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5、毛文讯问笔录显示,毛文对于问题“你是否将红河职教园区体育区运动场地地基处理机场地面层工程二个标段的项目承包给一个名叫韦国豪的人,工程项目是否真实?”的回答是“我记不得有没有这件事情了,也记不得韦国豪这个人。项目是否真实我也记不清楚了。”
6、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支付被告30万元,转账留言为“居间服务费”。被告陈述:2019年3月份被告受原告委托,帮忙给原告朋友的公司即第三人寻找塑胶跑道工程业务,毛文说可以帮忙中标云南职教园塑胶跑道工程项目,但需要支付中介费,原告与被告商量,由被告先支付6万元给毛文。毛文随后安排人员去第三人公司考察,并再次向被告索要中介费20万元,并联系原告及第三人工作人员韦国豪,于2020年1月6日在云南蒙自市与毛文安排的假冒的云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庞捷签订了第一份《工程合同》,让韦国豪回去等进场通知。过了一段时间,毛文又说可以帮忙中标职教园二标的塑胶跑道项目,于2020年4月29日,安排原告及韦国豪与假冒的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继签订了第二份《工程合同》,毛文再次索要中介费20万元,随后原告给被告转了30万元中介费。被告取出20万元支付给毛文,毛文收款后让第三人回去等进场通知,几个月后仍无消息,发现被骗,由于中介费是被告支付给毛文的,所以由被告去蒙自市公安局报案。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原告在庭审中称其是第三人的董事之一,未进行工商登记。
2、原告称其承诺被告项目成功后会按合同比例向被告支付劳务费,但具体支付多少双方没有约定。
3、被告主张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70万元。第三人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回单等,主张2020年1月6日案外人蔡晓明向原告转账40万元、2020年4月24日蔡晓明向原告转账30万元均为蔡晓明向原告出借的款项。
4、被告称毛文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尚在审理中,其不知道刑事案件的案号。
5、原告申请胜诉后由法院退回受理费。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从双方庭审陈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知,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介绍第三人与案外人订立《工程合同》。第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两份《工程合同》均为虚假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应视为被告没有完成居间服务,被告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中介费30万元。被告被毛文诈骗的款项,由相关刑事案件处理,并非其不退还原告款项的理由,被告相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2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人民币29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规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