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16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506号时代广场4号楼1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邹勇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02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