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官埠镇渡船村**。
负责人:杨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冲,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时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亚欢,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黄国琦,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黄进奎,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崇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202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国琦、黄亚欢、黄进奎、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202执恢21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洪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