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2民初685号
原告:**,女,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被告: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雅琴,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98752614P。
公司住所:咸宁银泉大道506号时代广场4号楼1单元4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桐,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仲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