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

***与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23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211号兴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722050181F。
法定代表人:甘敏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本院(2019)鄂1223民初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267.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