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

***与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23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敏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10日生,住湖北省崇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助于2018年9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天华
人民陪审员黄新龙
人民陪审员聂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