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施恩分公司、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8713号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施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四巷165号。
负责人:***。
被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阳光家园A区1栋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施恩分公司、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