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002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阳光家园A区1栋3单元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西路230号。
负责人:马力。
原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电梯服务费252841元及利息(其中224221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8620元的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5536元,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亚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97761元【其中电梯服务费252841元,电梯服务费224221元的利息31660元(自2016年10月28日起暂算至2019年10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4.75%计算),电梯服务费28620元的利息3948元(自2016年11月22日起暂算至2019年10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4.75%计算),案件受理费5536元,申请执行费3776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