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002民初2078号
原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嘉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6元。原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嘉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江杰
书记员 夏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