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2015号
原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阳光花园A区1栋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14630290Q。
法定代表人:黄秀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汉生,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州市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0902987516。
法定代表人:雷祖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州市杰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2年6月16日向原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州市广源江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