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68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万雷,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原告:何亮,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亮、宋佳,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万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都市工业园(平塘路)永安堂172号1栋107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火。
被告: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航空及卫星产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敏。
原告***、***、万雷、何亮与被告武汉万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万雷、何亮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雷、何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雷、何亮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雷、何亮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诗雨
书 记 员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