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448号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1790316X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李建坤,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坤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使用面积为134173.1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湘(20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坤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元东路以南、龙峰北路以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湘(2020)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4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已由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