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工建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史月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工建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青山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培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工建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计1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学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