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4131号之一
原告: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中环线以南关山二路延长线以西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15、20号楼及地下室第15幢4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航空及卫星产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九块九毛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366号台商大厦附五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建坤,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军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九块九毛九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