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425民初1032号
原告:淦克湖,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告: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1号2栋2单元19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1198663X。
原告淦克湖诉被告***、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淦克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淦克湖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