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民初167号
申请人: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26号普瑞花园7#楼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文教路4号楼四单元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18年8月17日提交变更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以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在保险金额110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至2019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罗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