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30民初39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永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波,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肖卫伟,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永新县。
被告: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林路326号普瑞花园7#楼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71198663X。
法定代表人:谭时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永新县在中乡在中中心小学,住所地永新县在中乡在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30492581066P。
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小学校长。
原告***与被告**、肖卫伟、江西省兆伟建筑公衡有限公司、永新县在中乡在中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以其与被告江西省兆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