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3324民初68号
原告:**县晟鑫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县茨开镇嘎拉博村委会***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某某,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丽江市龙跃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北段1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县晟鑫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某某、被告***、被告丽江市龙跃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县晟鑫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晟鑫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确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晟鑫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0元,由原告**县晟鑫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