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电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余正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7楼卡-2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浦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乌家镇国有钦廉林场(北部湾(合浦)林产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福初。
申请人上海华电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浦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20)湘0105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浦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电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瑞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浦理昂农林废弃物热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兰莉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