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1546号
原告: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宏伟,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祥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昌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祥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元,由原告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