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

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青岛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青岛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02财保40号
申请人:滨州方大工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城分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25683.3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25683.31元。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