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227号
申请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黄河三路6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N3X12。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
被申请人: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杜店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9237G。
法定代表人:苏兆友。
申请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滨州市中海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400万元。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滨州市中海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400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