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3082号

原告: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杜店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9237G。

法定代表人:苏兆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玲,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霞,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城区。

原告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忠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