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N3X12,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滨州农村商业银行302室。

被执行人:***,女,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男,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滨州市顺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1045637XJ,住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一路以东黄河十六路以北高科技示范园。

被执行人: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939237G,住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杜店镇南街。

被执行人:滨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232712XP,住滨州市黄河二路317号。

本院在执行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市顺成电气有限公司、滨州市华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滨州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2021年2月4日、7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零星存款。

3、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其名下不动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信息。

5、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6、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兴明

审判员  高新华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