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财保231号之一
申请人: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十一路金庭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74403590R。
法定代表人:耿宏伟。
被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龙腾二路东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1602财保2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