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4848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小营街道办事处龙腾二路东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74195133。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源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