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462号
申请人:***,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被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小营办事处龙腾二路东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74195133。
法定代表人:张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18062.6元。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18062.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