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91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74195133,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小营街道龙腾二路东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网上申请立案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源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