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91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74195133,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小营街道龙腾二路东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网上申请立案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源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