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3175号
原告: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尚集乡工业园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74403590R。
法定代表人:耿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波,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小营街道办事处龙腾二路东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741951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高新区。
原告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的缴费通知书后,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州大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学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房文元
书记员 张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