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财保265号 申请人: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黄庄镇西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6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一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祝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3号恒大帝景4号楼3-2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州市广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莱芜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祝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广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 (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祝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广泰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50000元,冻结期限自年月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七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