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1289号 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高新区小营办事处龙腾二路东首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741951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县***道广青路与规划纵三路交汇处南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R03BD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8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2)鲁0322财保216号民事裁定,已于2022年11月11日开始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8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