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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1569号
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小营办事处龙腾二路东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7741951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锦秋街道胜利三路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ULYEM6X。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滨州建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