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

某某与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02民初366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56742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5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