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2651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渤海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5674253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康华基础工程处、***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