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院院长。
上诉人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黄石市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如下:1、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求一方取得财产权益,然本案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与被上诉人**诉请的不当得利纠纷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且没有获得**的财产权益,黄冈市中心医院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本案被上诉人**将黄冈市中心医院作为被告明显是为了争管辖权,法院有必要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及时制止被上诉人滥用诉权的情况,否则既损害了黄冈市中心医院的权益,也不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28日,黄冈市中心医院以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设备不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条件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双方订立的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并要求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92800元,该案业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了黄冈市中心医院的诉讼请求,解除了该医院与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销售合同,并责令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向黄冈市中心医院双倍返还定金92800元。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了上诉。目前该案仍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诉状及在卷材料可知,本案**的诉请是要求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黄冈市中心医院返还其已经代垫的电梯购置款,因涉案电梯仍位于黄冈市中心医院,黄冈市中心医院与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之诉仍在审理期间,负有返还**电梯购置款的责任主体不明,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黄冈市中心医院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况且,本案与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与黄冈市中心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存有一定的关联,考虑到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与黄冈市中心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系在黄冈市黄州区法院进行,为了保证裁判的一致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有必要将两个案件放在一个法院进行审理,故上诉人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黄石市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武
审判员 龚世荣
审判员 刘小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