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

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1126行审581号
申请人: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蕲春县蕲春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601128722XB。
法定代表人:江远明,局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7076340XM。
法定代表人:罗小莉。
申请人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蕲质监罚字〔2018〕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称被执行人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款项且违法行为已改正完毕,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被执行人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处罚履行情况说明,被执行人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款项且违法行为已改正完毕,并申请结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蕲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蕲质监罚字〔2018〕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夏新刚
审 判 员  董 桦
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琦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