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02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7076340xm。
法定代表人:罗小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城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新建二村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39143384b。
法定代表人:刘雄,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2民初1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城糖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8500元及违约金579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47元,执行费137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1元,但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新城糖酒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59940元(含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从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涛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