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民申字第2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莱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冈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石莱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提出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当事人在一、二审的庭审中也都是围绕着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发表辩论意见。法院如认定该法律关系不存在,则应当驳回**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径行将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合同纠纷;2、原判决既然认定**与市中心医院之间存在代理关系,那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应当由市中心医院提起诉讼;3、原判决认定黄石莱特公司基于合同收取的款项应返还,但本案合同的签订主体是黄石莱特公司与市中心医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返还也应是返还给市中心医院。(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在明确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下,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属适用法律错误。黄石莱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针对黄石莱特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判决是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主张黄石莱特公司收到的59万元为不当得利,黄石莱特公司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收取该款的合理性。一、二审已查明黄石莱特公司实际收取**59万元,而**不是本案合同主体,黄石莱特公司收取该款没有合同或其他法律依据,且黄石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收取该款的合理性,故黄石莱特公司收取**的59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向**返还。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虽不当,但并未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的正确性。因此,黄石莱特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裁判。本案中,二审判决在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然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因此,黄石莱特公司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黄石莱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石市莱特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川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