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恢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25354626,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230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雨飞,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依帆,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7402726D,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环湖路18号西塞山区商务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周少华,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509民初3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款383400元及应付律师费21120元,合计404520元,并于2019年4月18日支付原告21120元,于2019年4月24日支付原告133400元,于2019年5月24日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19年6月24日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19年7月24日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19年8月24日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19年9月24日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19年10月24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若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电梯款383400元及利息8万元、律师费21120元的总额48452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4元,由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4月1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届期,因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申请执行标的262888.21元,申请执行费38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核,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509民初315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周金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