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4994号
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230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蔡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雨飞,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佳莹,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环湖路18号西塞山区商务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周少华。
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克莱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3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冬青
审判员 王进前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