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6610号

原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四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81707L。

法定代表人:罗海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立新,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冶钢澄月小区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7402726D。

法定代表人:周少华,经理。

原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顺达电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石 笑